(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徇私舞弊行为。
66.对严重违规招生的招生学校,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二、附 则
67.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以及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68.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招收优秀专科应届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9.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