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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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时间、科目 |
6月7日 |
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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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
语 文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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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7:00 |
数 学 |
外 语 |
19.除外语科目的少数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统考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0.考生应在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站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检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存在差错,不复核评分宽严。复核结果由县(市、区)招办通知考生。除分数复核工作人员外,考生及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卷。
22.考生高考答卷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保存至当年年底,保管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分析、复印和损坏答卷。保管期满可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教学司[2008]1号)的规定,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