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5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统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省招办批准。省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确认表仅在本科三批使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寄送给录取学校。高等学校根据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省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违者要严肃查处。
省招办和高等学校须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可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或拨打全省招生服务热线电话(9601166),或按市、县招办、高等学校公布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公布录取结果的本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2.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体检表、志愿表),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市、区)招办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学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办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各级招办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招办核准录取的考生、学校提供档案。档案保存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办将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的信息采集表、志愿表(卡)、体检表(卡)等有关表格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4.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 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籍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外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学校所在省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比照本省学校的办法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