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本校核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新生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6.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省招办于4月2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高等学校于6月30日前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省招办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7.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再组织补录。对专科层次新生报到不足的高校,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省招办统一在我省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重新征求志愿,按照原定录取规则,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58.由于网络传输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等学校要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妥善解决,并做好相关工作。
九、新生入学复查
59.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60.学校复查后,对入学复查清退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
十、招生经费
61.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2.考生报名时应按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务费,按豫财办综[2005]9号文件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等学校按豫财办综〔2005〕50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